中新網昆明12月18日電(王艷龍) 記者18日從雲南省江川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江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馮超和雲南格瑞林業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鑫進行一審判決。馮超犯下“七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成為江川法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案件。
  馮超此前曾任江川縣前衛鎮黨委書記、江川縣林業局局長等職務。
  江川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馮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任林業局局長期間,成立雲南江川格瑞林業服務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人劉鑫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並由被告人馮超等局班子成員五人每人借出2萬元作為公司註冊資金,公司地址設在縣林業局辦公樓一樓並將縣林業局營林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借給格瑞公司開展業務。以騙取方式非法通過套取公款、與劉鑫簽訂假合同從格瑞公司取款、報銷等方式占有專項資金人民幣2660028.22元;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劉鑫共同侵吞、騙取並非法占有專項資金人民幣8326991.46元;伙同林業局原辦公室主任李雙林共同騙取並非法占有專項資金人民幣821200元;伙同林業局原辦公室主任張樹榮共同騙取並非法占有專項資金人民幣24000元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馮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公司、個人送給的人民幣1801545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工程承建、公司建廠房、承包、林地審批的便利和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同時,馮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達到調整工作、能及時撥付林業局、住建局相關資金或款項的目的,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1073000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馮超安排劉鑫從格瑞公司挪用專項資金人民幣15萬元借給朋友進行營利活動,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馮超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開發票等方式多次套取縣林業局專項資金歸個人或分給班子成員或支付旅游費等方式,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此外,馮超還犯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超所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共同貪污犯罪中,被告人馮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劉鑫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對被告人劉鑫減輕處罰,遂分別依據二人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動投案等情節,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馮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鑫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同時,扣押、凍結在案的現金人民幣5336563.80元依法上繳國庫,違法所得購買的房產、汽車等依法予以沒收。馮超用違法所得支付的玉溪市玉水金岸小區水雲間B區9幢3單元1102室購房款人民幣19萬元、玉溪市山水佳園小區26幢5號房屋裝修款人民幣16萬元、購車款和裝飾費32710元,依法繼續追繳。
  案件宣判後,被告人劉鑫已經提出書面上訴。(完)
(原標題:雲南江川住建局原局長馮超犯“七宗罪”獲刑25年)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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